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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近日,山东高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:一位司机最终被认定不属于“醉驾”——
案情:2021年1月24日凌晨,赵某某饮酒被送回小区后,在其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轿车,被他人举报酒后驾驶。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,检测结果为 128mg/ 100ml。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二款规定,交警部门决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。赵某某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9条规定,“道路”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。认定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道路,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辆通行。
本案中,交警部门认定案涉小区内道路属于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所规定“道路”,并提供了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、物业服务合同及证明、物业经理的询问笔录、小区大门照片等证据。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、物业服务合同及证明证实外来车辆经登记许可后可以进入小区;物业经理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外来车辆能否进入小区的内容,不能证实外来车辆是否能进入小区;小区大门照片证实外来车辆禁止进入小区。而交警部门提供的许某某等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,许某某开车送赵某某回小区时,因小区门口保安不让开车进入而发生争执,于是赵某某步行进入小区。
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,仅有物业公司的证明能支撑交警部门认定案涉小区内道路属于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 所规定“道路”,但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,且与案涉小区大门照片、对许某某等三人的询问笔录相矛盾。在此情况下,仅凭物业公司的证明不能证实案涉小区内道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“道路”。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发生事故,交警部门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对赵某某进行处罚,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,适用法律错误。综上,法院作出判决: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。(济南时报·新黄河记者:陈彤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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